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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人员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使博物馆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天津沉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人选由馆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七条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筹划学术活动,
(六)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
(七)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八)受馆长委托,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九)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相关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七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博物馆之友章程

一、宗旨

博物馆之友”是博物馆事业爱好者的非学术性团体。主要任务在于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培养博物馆爱好者和博物馆事业后备力量;依靠馆外的人力、物力,协助博物馆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教育等项工作,并及时引进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观点和最新成就,应用于博物馆的工作实践;通过“博物馆之友”的媒介作用,向更多的人传递中华传统历史文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使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更好地发展博物馆事业。

二、业务范围

1、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博物馆参观。
2、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3、组织馆内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4、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5、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
6、完善和提高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7、积极宣传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三、入会条件

凡热心博物馆事业,支持、帮助博物馆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博物馆之友”会员。

四、会员权利

1、获取最新展览资讯及活动预告;
2、优先参加我馆举办的公众讲座;
3、优先参加我馆举办的教育活动;
4、协助博物馆开展文物调查和文物征集工作。
5、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五、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博物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2、全年参加博物馆相关会员活动不少于二次。
3、致力于博物馆的发展,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宣传博物馆文化。
4、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讲座、教育活动、文博研讨等工作。
5、对本馆“博物馆之友”活动以及博物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会员管理

1、“博物馆之友”成员的登记与管理由本馆宣教部负责,“博物馆之友”会员加入前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本馆对登记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2、一年之内无任何联系者如未特别说明视为自动退出。

七、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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