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 藏品征集与入藏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适应博物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地扩大丰富馆藏,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专设藏品征集部门,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藏品征集、鉴定和价格确认的工作。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和活动,制定藏品入藏标准及征集工作流程如下:

  • 一、征集入藏标准

    1、与香文化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2、与香文化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3、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并与香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
    4、现当代能反映香文化发展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5、历史上各时代与香文化相关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6、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7、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 二、征集途径

    1、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2、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3、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4、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5、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5、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6、社会捐赠。(有关捐赠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社会捐赠办法》处理) 7、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 三、征集入藏程序

    1、征集部可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次年度上半年的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部讨论决定。
    2、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部门主管级馆长。
    3、由征集部初步讨论后,确属我馆需要者,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4、经专家鉴定无误后,由馆长会议作出决定,即可由专人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5、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6、征集、入藏台账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 四、征集权限

    1、对于主动向我馆捐赠物品者,由本馆鉴定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
    2、对于初审通过的捐赠物品,由本馆征集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细初审意见,并由馆长和征集部主任牵头组织专家组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征集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
    3、开展文物征集过程中,必须有我馆3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包括由馆长指派的一名我馆财务人员。
    4、对于一般文物或艺术品的征集,由征集部在馆长的监管下,经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方可予以征集。
    5、对于比较重要的文物或艺术品,由征集部在馆长的监管下组织人员,在本馆外聘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位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对鉴定结果采取一票否决制,需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予以征集。
    6、对于认为具有重要或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相当于一、二、三级文物),经我馆征集部及本馆外聘专家初步鉴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具有相应文物鉴定资质的机构,聘请3位相关专家分头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所有专家意见一致,方可予以征集。
    7、专家鉴定结束后,由征集部提交专家鉴定报告,说明专家鉴定情况和结果、对捐赠品收藏价值的认定,并由本馆确定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等次。
    8、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由征集部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并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开具《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9、征集手续结束后,所征集文物、物品由征集部移交保管部收藏。
    10、其他规定:对于不涉及征集经费或者奖金的无偿捐赠,由征集部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馆长和征集部主任组织相关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征集部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接受与否。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捐赠品,由征集部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并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开具《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11、所有的征集活动,公开公正透明。

  • 五、经费使用

    凡涉及奖金或者征集经费者,均需经我馆征集部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价值参照说明,报馆内讨论确定后,方可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列支。
    1、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省直博物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2、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二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三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五条 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2. 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 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5. 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6. 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 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8.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六条 编目、建档

    1. 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 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3. 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第七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八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是经天津市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用于收集管理展览文物、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的公益性民办非营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天津沉香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由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另行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藏品、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展厅场景建设、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等。

    第七条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天津沉香艺术博物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门票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在捐赠墙镌刻留名纪念;
    (五)捐赠情况在天津沉香博物馆网站、微博等予以公布宣传;
    (六)对重大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七)授予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展品展位附近显著位置以文字或图片方式宣传企业产品或个人形象;
    (八)授予捐赠人可使用天津沉香博物馆的名称、馆徽的特别许可(具体使用条件和范围双方另签署协议);
    (九)可授予捐赠人在天津沉香博物馆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十)个人捐赠者终身免费参观天津沉香博物馆;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捐赠资金可用于文物征集和保管、场馆建设、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项目研发、藏品开发、藏品衍生品创意开发等投入。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不得以捐赠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沉香艺术博物馆

    二○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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